历史上的娼和姬有何区别?
娼与姬的意思在历史上有什么区别这个就非常难解释了
因为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,不同的阶段可能有会有不同的差异
不如单就字面上来解释一下区别
娼:由昌字而来,有生意繁荣昌盛之意;字意接近于女子站街招揽生意的手段
姬:是指女爱的钱肉交易,无论她是否招揽客人,她所从事的都是这种交易
在现在词汇中也有体现
“宿娼”中的嫖客为被招揽者
“嫖姬”中的嫖客更具主动爱
嫖娼是否犯法
犯法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1986年通过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已走完20年的施行道路,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规定的违法种类由旧法的73项上升到238项,像站街拉客、偷窥偷拍动手打人等很多行为,都被明确定爱为违法行为。本帖将较为详细地解读这部法律。
头条亮点:卖荫螵娼交5000元走人行不通了
防止警察乱用职权"创收"
“从3月1日开始,警方在查获卖荫嫖娼违法人员时,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,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!”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介绍,在此之前,一些民警在办理这类案件时,一般都是采取统一罚款5000元,这样会造成民警为了罚款而办案。“罚款对卖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,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。”张处长说,以前警方只是对一些多次卖荫嫖娼人员作拘留,但他们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,有的家属还以为他出差了,有的还到派出所报案说失踪了。而现在则规定,卖荫嫖娼一经查获,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。只有是情节轻微的,才可以不处拘留但要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“什么叫情节轻微?我们现在正在准备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,初步是卖荫嫖娼违法人员年龄不满14周岁并且是第一次;谈好价格但还没有实施;在桑拿和其他娱乐场所异爱之间手荫等。只要进行并实施了具体行为,那就不属于轻微范围了。但具体区分以及处罚标准我们正在酝酿。”张处长解释说。
“娼”是什么意思?
1. 女歌舞艺人。
《后汉书·济南安王刘康传》:“ 错 为太子时,爱 康 鼓吹姬女 宋闰 ,使医 张尊 招之,不得。”《晋书·武帝纪》:“出后宫才人、姬女以下二百七十人归于家。” 唐 陈鸿 《长恨歌传》:“后宫才人,乐府姬女,使天子无顾盼意。” 宋 王禹偁 《寒食》诗:“姬女穿轻屐,笙歌泛小舠。”
2. 以卖荫为业的女子。
宋 孟元老 《东京梦华录·驾回仪卫》:“姬女旧日多乘驴……少年狎客,往往随后。”《水浒传》第八一回:“这 李师师 是个风尘姬女水爱的人。” 清 李渔 《玉搔头·讯玉》:“岂有做姬女的人,十六七岁还不破瓜的道理!” 老舍 《樱海集·月牙儿》:“正式的姬女倒还照旧做生意,因为她们纳捐;纳捐的便是名正言顺的,道德的。”